抄黨員名冊有錯嗎?淺談偽造文書要件及影響

202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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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大罷免風波興起,多起罷免案連署過程中,爆出大量不實連署、偽造文書等違法情事,中央選舉委員會指出,截至4月中旬,已有41件罷免案因連署資料涉有偽造情形而移送偵辦,這些案件涵蓋不同政黨的公職人員,顯示問題的普遍性。​

根據中選會及各地檢調機關公布之資訊,違法情況主要可分成三種態樣:冒名連署、重複連署以及死亡連署。​​各地檢署於接獲告發後,陸續展開調查,除搜索政黨地方黨部外,並訊問多名黨部幹部與罷免案領銜人,經過濾司法機關調查取得的相關資料及比對涉案被告與證人說法後,認為部分人員涉犯刑法偽造文書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明確事實足以認定有勾串共犯或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偽造文書構成要件

我國刑法在第十五章設有「偽造文書印文罪章」,又依照文書類型之不同主要將區分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以及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舉凡偽簽他人之姓名於連署人簽章欄而偽造連署書,可能已涉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宜蘭地院114年度訴字第96號刑事判決);倘大量偽造連署書,更可能同時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法處理個人資料罪。

  •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變造行為

「偽造」行為,是指無製作權人(簽署人)假冒他人名義作成文書,形成文書的製作人(簽署人)在形式上與實際上並不一致。須注意的是,即便簽署人事後承諾,因本罪重在保護公共信用,仍然會成立犯罪。此外,實際簽署人在文書上若以虛偽不存在的名字(即現實上沒有這個人)為名義人,法院判決向來認為,被冒名人是否真有其人或是否已死亡,均不影響偽造罪責的成立。

變造行為則是指無權修改之人,對於真正的文書,在不變更文書之本質的情形下作內容的改變!像是對過期失效的私文書更改日期。

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所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並非以公眾或他人遭受現實損害為必要依據,只要客觀上為一般觀察,公眾或他人事實上有因此受損害之虞即可

具備「故意」

對於上述無製作權而冒用他人、修改文書之行為有所認識,並決意為之。

現階段欲進行罷免連署,被連署人或代理人應該依照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的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下稱連署書)格式徵求連署。一般民眾在連署時,則應該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書,且連署人需要簽名或蓋章。若在此類固定格式的文書上偽造他人印文或簽名,如抄寫黨員名冊,就能夠認定具有「故意」情形,涉犯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至於偽造連署判定方式,中選會表示,各地選委會經查對提議人名冊時,如果發現有同一個筆跡代簽或偽刻印章等涉嫌偽造的狀況,將寄送查詢單給當事人,確認本人是否有簽名或蓋章。

何謂死亡連署?

連署書上簽署已逝世之人的簽名,也算偽造文書嗎?

刑法上「偽造私文書罪」主要在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故所以即使文書上之名義人已死亡,若社會一般人大眾仍有誤認其為真正文書之的風險,仍應成立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判決要旨參照)此段為最高法院判決內容,類似於法條內容,不能更動。

死亡連署是連署書之簽屬人在罷免案提出日之前已死亡,卻出現於罷免連署人名冊之中。在連署書上簽名,但沒有本人授權就屬於偽造行為,而既然簽署人已逝世,自然是無法授權他人代簽。

至於死亡連署之認定標準,中選會指出,符合資格要件的提議人若在罷免案提出日後死亡,提議仍有效;如果提議人在罷免案提出日前已死亡,則應該刪除。

羈押之概念

  •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羈押主要是為了避免被告逃亡、證據遭到湮滅或變造,確保後續追訴程序之進行,而對於被告施予一定期間人身自由之拘束。因為羈押被告是為了使訴訟順利進行,而非斷定犯罪,故羈押與否並非由檢察官決定,而是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經法院訊問被告後,具備以下要件才能夠予以羈押。

  1. 犯罪嫌疑重大
  2. 具備羈押之原因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煙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3. 具備羈押必要性

無其他侵害更小且同等有效之方法,可用以避免被告逃亡、滅證、串供

台北地檢署日前偵辦本次不實連署案,聲請羈押禁見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卷內並無任何供述證據或客觀證據可認定有經手提議人名冊之事實,而以犯罪嫌疑不足,駁回羈押聲請。同一案件中,黨部書記長及總幹事則因具有刪除與他人通訊紀錄等滅證行為,被台北地方法院認定犯罪嫌疑重大,有串證、滅證之虞,自4月19日起羈押禁見兩個月。​

結語

罷免是人民行使自身公民權利的重要方式,但在這次罷免潮中,卻出現了不少不實連署、偽造連署書的情況,不僅讓程序失去公信力,也可能讓參與其中的人面臨法律責任。連署不是「簽個名」就好,偽造連署書、抄寫黨員名冊、冒名他人名義簽署,甚至抄錄已死亡之人的資訊,除了違反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外,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如偽造文書罪,最重可能受到五年有期徒刑的刑責。 偽造文書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即便當事人之間想和解或撤告,案件仍會持續偵辦,不會因雙方和解而終止。建議若有相關困擾時,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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