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撤銷或消除偽造文書罪的前科?偽造文書罪前科對生活或工作有何影響?

2025 年 6 月 15 日
如何申請撤銷或消除偽造文書罪的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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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可能因一時疏忽或誤判,而觸犯偽造文書相關罪名。即使案件已經結束,罰金或緩刑也都履行完畢,卻仍可能擔憂留下「前科紀錄」而造成未來生活上的困擾,像是出國留學、移民、申請簽證時,常常需要提供無犯罪紀錄證明(也就是俗稱的「良民證」);有些工作,尤其是金融、保全、等行業,也可能因良民證上的紀錄而受到限制。

然而,很多人不清楚,其實法律有提供機會讓曾經犯錯的人重新開始,並非任何犯罪都會在良民證留下紀錄,並且有些紀錄經過相當期間,就不會再顯示在良民證上,等於是給自己一個清白重生的機會。

本篇文章就是要幫助大家了解,偽造文書罪前科會造成什麼影響?哪些情況不會留下前科?希望透過這些資訊,能讓曾犯錯的人不再擔憂汙點跟著自己一輩子,可以安心回歸正常生活,於此,也必須提醒大家應該更加重視法律責任,別讓一時的錯誤,影響長遠的人生。

偽造文書罪有哪些類型?深入了解條文與差異偽造文書罪

刑法第15章「偽造文書印文罪」,規範偽造私文書罪、偽造公文書罪、偽造特殊文書罪、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業務登載不實罪等,目的保護文書正確性,條文詳見如下:

  • 偽造私文書罪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偽造公文書罪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偽造特殊文書罪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是根據文書之性質不同而為之區分,說明如附表

私文書非公務員所製作,或公務員非基於職務所製作的文書如借據、信用卡簽帳單與契約書等
公文書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原則上蓋有官印或公務員之簽章如傳票、戶籍謄本與死亡證明等
特殊文書證明資格或能力之文件如護照、特許證與學位證書等
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或是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如機車引擎號碼、line訊息

偽造 vs 變造

無製作權者偽造(無中生有)如假造父親將遺產都給自己之遺書
無修改權者變造(增減既有內容)如將借據上之數額擅自從5萬變更為500萬

所謂刑法上之文書是指使用文字、記號或符號記載一定思想的有體物,只要能用眼睛查看就能明白所傳達的思想內容,以及該內容能持續存在,並且可證明重要的事實,還能得知作成文書的名義人(即便該人為子虛烏有也沒關係),也就是說,必須符合有體性、辨識性、持續性、意思性及名義性五大條件。

  •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以造假之文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則應論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要成立刑法第214條的犯罪,公務員須僅就事項為形式上審查,即經行為人申請,公務員即依此登載,而不為實質上審查。

  • 業務登載不實罪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上述二項罪刑是根據行為人的身分為區別,並且主觀上必須「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也就是說,行為人必須清楚知悉該登記之事項為不實資訊,方有成立的可能。

最末,所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上述所有犯罪之共同條件,依司法判決所示,不管實際上是否真正受到損害,只要客觀上觀察,公眾或他人事實上有因此受損害的可能,即符合該條件。

偽造文書罪個別的刑責有哪些?

法定刑
偽造私文書罪2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文書罪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特殊文書罪2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1日以上60日未滿)或9000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業務登載不實罪2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1日以上60日未滿)或15000以下罰金。

偽造文書罪會被關嗎?還是可以易科罰金?

能不能不要被關,能不能以其他方式代替,如易科罰金,規定於刑法第41條,介紹如下:

第1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第2項:「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第3項:「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因此,必須最重的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宣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且,非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方符合易科罰金之聲請要件,得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此外,亦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以每6小時折算1日,以免淪為只有富人方可脫免牢獄刑困之苦。

上述除偽造公文書與業務登載不實罪,最重本刑為7年有期徒刑而不符合要件外,其餘仍需視法院宣判之宣告刑,是否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方可知悉得否聲請易科罰金。

即便不得易科罰金,然而,刑法第74條第1項:「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因此,若被判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以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但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並且法院認為暫時不執行是適當的,則有被宣告緩刑之可能,而因此不用入獄服刑。

如何聲請撤銷或消除偽造文書罪的前科?

對於前科一詞,僅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6項有明文「犯罪前科」,即經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之紀錄,簡而言之,就是檢察官或法官認定有觸犯刑法規範,方符合犯罪前科之要件。但是,其實只要經過刑事案件程序,均會記錄於「刑事資料查註記錄」,只是該查詢系統僅供司法人員調閱,並且該紀錄亦非前科。

然而,民眾所認知的前科,即俗稱之良民證,正式用語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依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因此,須經法院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警察機關才會依此紀錄於該證明。並且,依同法第6條,以下內容將不會記載於該證明:

  •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 受免刑之判決者。
  •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 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因此,即便觸犯偽造文書或登載不實等罪名,只要最後宣判為緩刑、拘役、罰金或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受到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原則上犯罪紀錄即不會記錄於該證明,即便不幸遭到誤記而未刪除,依同法第7條,得以準備書面相關證明文件,向核發的警察機關申請查證,藉此除去不應記載之內容,以獲得一張無犯罪紀錄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即良民證。

最後,倘若受通緝尚未撤銷,或者受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將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因此,於此情形,即便拿著申請書與身份證明文件向警察局申請,亦無法順利成功申請。

偽造文書罪前科對生活或工作有何影響?

對工作的影響

勞動部表示,目前只有少數職業有明文規定「曾犯特定犯罪」不得從事該行業,包括保全業、計程車執業登記、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及補教業等,其餘工作無理由或任意要求應徵者出示良民證(即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就涉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與「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1項第3款之規定。經過查詢受偽造文書罪前科影響的工作,舉例如下:

  1. 依據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4條第1項第4款,曾犯偽造文書…,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不得擔任票券金融公司的負責人。
  2. 依據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曾犯偽造文書…,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不得擔任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負責人,包括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3. 依據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3款,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逾6個月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1年,不得擔任保全人員。

對於生活的影響有以下幾個:

  1. 國外工作、移民或留學所需:

當我國國民計畫長期居留國外,例如移民、留學、打工度假或就業時,許多國家政府會要求申請人提供無犯罪紀錄證明,以確保申請人具有良好品行,並保障當地社會的安全。

  1. 商業合作:

為了降低合作風險與強化風險管理,不論是在政府採購的公開招標程序,或企業之間的重大商業合作中,良民證常被視為衡量對方誠信與守法紀錄的重要依據;此外,在辦理高額貸款或申請信用額度時,金融機構也可能將良民證納入審查條件之一,用以評估申請人的信用風險。

雖然觸犯偽造文書罪,僅有部分罪刑不符合易科罰金的標準,但基本上都有緩刑的機會,但是在求職或生活上,仍有部分受限於良民證的紀錄,須待時間的經過,紀錄才會消除,因此,請勿以身試法,以免造成生活或求職等事項的不便利,或者於刑事資料查註記錄中留下永久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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