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全解析:從構成要件到實務攻防

2025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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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與社會需求

臺灣《跟蹤騷擾防制法》於2021年12月三讀通過,2022年6月1日正式上路,補足過去我國刑事法律對於「非暴力、非接觸型騷擾行為」的立法空白。過往類似行為只能以《刑法》妨害自由罪、恐嚇、公然侮辱等方式間接處理,導致多數受害者求助無門,也讓執法機關缺乏即時介入的法源依據。

《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立法緣由不僅是因為少數特殊案件。例如:曾有女子長期遭前男友尾隨與威脅,儘管報警數次仍因欠缺可約束的依據而未能有效解決,隨著輿論壓力催促政府重視跟騷行為之危險性,我國終於制定出具體法律來界定與處罰「跟蹤騷擾」的相關行為。

《跟蹤騷擾防制法》強調「早期預防」與「分層處遇」機制,亦即透過行政告誡、聲請保護令等階段性手段介入,再輔以刑罰作為嚇阻與處罰之後盾。其制度設計兼顧被害人權益、證據蒐集難度、以及與現行法體系的相容性,成為性別平權立法進程中的一大突破。

跟蹤騷擾防制法的構成要件三要素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定義,「跟蹤騷擾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要件,否則難以認定構成犯罪:

(一)違反被害人意願

此乃《跟蹤騷擾防制法》最重要的核心要件:行為人所為必須違反對方的意願。

也就是說,被害人已明示或可得而知其拒絕接觸、聯繫或關注,但行為人仍持續進行。被害人是否曾表達拒絕、封鎖通訊、報警或取得告誡書,將成為法院實務認定是否違反意願的關鍵證據。

舉例來說,一名女子多次拒絕前男友的邀約,甚至在社群平台上封鎖其帳號並報警處理,對方仍持續以小號聯繫、親自前往公司門口守候,此即屬違反意願。法院不僅會觀察表面行為,亦會從通訊紀錄、證人證述、告誡紀錄中綜合判斷行為人對「拒絕意願」是否採取漠視態度。

(二)與性或性別有關

《跟蹤騷擾防制法》並未侷限於性騷擾的明確言語或行為,而是涵蓋任何與性別不對等、性別歧視、控制關係相關之騷擾。例如因女方拒絕與男方交往而遭羞辱式留言、因性別而持續干擾對方行程、以社會性別刻板印象貶抑對方等,皆可能構成本法的跟蹤騷擾行為。

實務上也不乏同性間或女性騷擾男性的案例。例如台中曾有一女子以「喜歡」為名,對男方連續匯款一元並附加情緒性語句,並侵入其個資更改帳戶設定,被法院認定為「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跟騷行為。

(三)反覆或持續進行

本法明確要求行為具有「持續性」或「反覆性」,即非偶一為之。強調應避免因一次性聯絡即構成犯罪的不合理。法官在審理時,會綜合評估時間跨度、頻率、密集度、被害人反應等客觀要素,判斷是否構成。

如有下列情形即常構成持續性標準:連續一週每天傳訊、三天內來電數十通、長期潛伏工作場所、重複留言等。若只是一次性偶遇、或雙方仍保持正常社交,則難以認定為違法。

八種法定態樣完整解析與舉例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法律列舉出八種行為類型,下面法律得來訴將分別解析並舉例說明:

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行蹤

如在社群媒體追蹤對方打卡紀錄、定位、透過友人蒐集行蹤,皆屬本項。

2.盯梢、守候、尾隨、接近:

於受害人居所、公司門口、健身房外長時間徘徊,即便無進一步接觸,也構成騷擾行為。

3.威脅、貶抑、嘲諷或其他羞辱性言語:

傳訊說「你只是活塞運動的工具」、「你40幾歲,快爛了」等明顯羞辱性用語,若重複發送即構成犯罪。

4.以電話、電子通訊干擾:

重複來電、通訊軟體洗版、語音留言、匿名電郵等皆屬本類。若每日數十次撥打,即為典型干擾。

5.要求聯絡、約會、追求:

例如多次傳訊要求復合、強行邀約聚餐、持續要求與被害人建立戀愛關係。

6.寄送、留置圖像、聲音、文字等:

送花、傳送裸照、寄送手寫信件等方式騷擾,已超越單純「好意」,屬於特定騷擾行為。

7.散播名譽損害內容:

例如在社群平台張貼誹謗對象之文章、惡意剪接影片、寄發惡意謠言,影響其名聲。

8.冒用身份、濫用個資:

如冒名訂外送、修改金融帳戶密碼、發送服務通知等,造成對方實質困擾。

實務上,行為人常跨越多種類型混合進行,如「傳訊+守候+辱罵」,更易構成犯罪,也常加重法院量刑。

實務判決分析與法律適用

本法施行後已有多件法院判決,實務逐漸形成以下幾項認定趨勢與重點解釋。

✅ 實務案例一:臉書傳訊+語音騷擾+辱罵語言

加害人自111年6月起,多次以「元慶」名義傳送羞辱言語訊息:「你只是個活塞工具」、「你很快會爛掉」、「我才是真正在乎你的人」,並於2日內撥打語音通話44次,期間還撥打電話至工作地點、寄送告誡書等。法院認為其行為:

明確違反對方意願(封鎖、告誡)、言詞與性或性別有關、具反覆性與持續性,因此構成《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予以起訴。

✅ 實務案例二:LINE+IG訊息+住處守候

被告鄭○仁與被害人分手後,於一個月內透過LINE、IG傳訊30餘次,並數次出現在其住處、公司樓下守候。法院認定:

具違反意願證據(拒絕、通報)、有強烈性與性別關係、多次接近住家及職場,構成複合態樣,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

❌ 無罪案例:一次性醫院出現,未明確拒絕

被告曾借錢予女方,後於醫院現身一次,未有言語接觸,僅遠距離觀察。法院認為:

女方未表明反對、行為僅一次、時間短、欠缺「反覆或持續」要件,因此認定無罪。

跟蹤騷擾與其他刑事法條的界線辨析

許多民眾困惑,《跟騷法》與《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第306條妨害自由、第309條公然侮辱、第310條誹謗等如何區別?

簡言之:

《跟蹤騷擾防制法》關注的是「行為型態的反覆性與性別的關係」,屬於「持續性侵擾」之犯罪態樣。

刑法恐嚇或妨害自由:須有明顯暴力、強制、脅迫等構成要素。

妨害名譽等罪:著重於言語或散步內容是否對名譽有實質損害,對象不一定限於特定關係人。

因此,《跟騷法》強調的是「行為的模式」與「主觀目的」,能補足刑法無法即時處理的灰色地帶。

被害人保護機制與法律救濟流程

本法設計三大救濟管道,強化對被害人的即時保護:

1.警察告誡制度:

被害人報案後,警方得進行調查並發出書面告誡,警告加害人立即停止行為。此告誡書為後續起訴與保護令聲請之依據。

2.聲請保護令:

可向地方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法院可禁止加害人靠近、聯繫、跟蹤等,違反者構成刑事責任。

3.刑事起訴與告訴乃論:

加害人若持續違法,經蒐證後可向地檢署提起告訴。根據第18條第3項規定,本罪須告訴乃論,意即非經被害人主動告訴,不得起訴。

此外,被害人亦可依民法第184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精神慰撫金或財務損失補償。

舉證與攻防焦點:如何建立構成要件與因應抗辯

在實務訴訟中,《跟蹤騷擾防制法》的成立與否,幾乎完全取決於「舉證是否充足」與「是否能排除合理懷疑」。對於被害人而言,須在初期即採取明確且可證明的拒絕行為,如封鎖對方帳號、要求停止聯繫、報警存證等,並保留所有通訊記錄、監視畫面、語音紀錄、社群截圖,甚至包含電子匯款附言、寄送物證等間接證據。

加害人常見的抗辯包括:「只是關心對方」、「雙方過往有互動」、「對方未明確表示拒絕」、「沒有性別歧視之意」,法院則會透過客觀資料還原時序、頻率、雙方互動背景,來確認是否構成「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與「與性或性別有關」三要件。

例如:在判決中,若受害人能提出告誡書、保護令、通聯紀錄與心理診斷證明,法院將更傾向認定構成犯罪;反之,如被告能舉證彼此當時仍互動正常、對方未明確拒絕、甚至主動回應,則可能影響認定或判決結果。整體而言,「證據的連續性與多寡」為訴訟成敗的關鍵。

跟騷罪的類型區辨與誤用風險:避免誤觸與誤告

《跟蹤騷擾防制法》雖保護弱勢,但亦有遭濫用、誤用的風險。首先,法律強調「反覆或持續」與「違反意願」,並非所有親密互動中出現的尷尬、糾結,皆可直接援引本法提告。

最常見的誤用情境包括:

一、分手後雙方尚有糾紛,任何聯繫即被當作騷擾;

二、職場互動中單方誤認對方為有意追求;

三、公共場所偶遇被誤認為刻意接近;

四、善意提醒被誤解為性別控制。

例如曾有案例為男方向女性朋友多次傳送提醒健康的訊息,遭女方提告,後因缺乏反覆性及性別關聯,被判無罪。

對此,法律專業呼籲,提告人應先確認對方行為是否具持續性、與性或性別有關、且對己造成恐懼或困擾。若僅因一兩次傳訊或無惡意的問候即提起訴訟,不但無法成立,也可能反過來構成誣告風險。

被害人與加害人的雙方法律途徑解析

對於被害人而言,應善用三道防線:第一、報警並聲請行政告誡;第二、至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第三、提出刑事告訴,並同步尋求民事賠償。在證據充足下,三道程序可同步進行,尤其保護令一經核發,違反者可立即觸犯刑責,大幅提升保護效果。

反之,對於行為人而言,若接獲警告或保護令聲請,應立即停止所有聯繫與接近,並保留雙方互動證據以自保。若遭誤控,應主張下列重點:一、行為係偶一為之,無反覆性;二、內容無性別或性暗示;三、當事人未曾明示拒絕;四、自身行為係出於正當理由(如業務往來)。在訴訟中可尋求律師協助提出文字、通訊紀錄、背景說明與第三方證人等反證。

司法資源有限,《跟騷法》的設計應兼顧保護與公平,因此雙方皆應理解法律底線,以減少誤解、誤告與權益傷害。

社群平台跟騷:實務與應對策略

數位社群已成為跟蹤騷擾新溫床。根據2024年實務,多數跟蹤騷擾均發生於Instagram、Facebook、LINE、Threads等平台。常見模式為:使用匿名帳號留言、傳送貼圖與表情、洗版訊息、私訊騷擾、追蹤對方限動、使用網銀進行附註留言匯款、登入受害人帳號進行操作等。

司法認定上,只要行為具反覆性,並伴隨明顯性別控制意圖,即可構成本法構成。例如IG每日留言+LINE不斷通話,法院就有可能認定為跟蹤騷擾行為。

受害人應即時截圖存證、錄音備份,並通報警方協助進行數位取證。另建議使用平台封鎖、檢舉、設定權限功能,主動建立防線。

行為人若有與前伴侶互動爭議,切忌透過社群騷擾、留言指控或網路公審行為,否則不僅難以獲得諒解,更可能觸犯相關法律。

結語及專業建議:

《跟蹤騷擾防制法》的通過讓台灣性與性別相關保護制度跨出重要一步,但法律的落實仍仰賴社會大眾對其正確認識。對於潛在被害人而言,了解自身權利、蒐證能力與應對管道,是防範進一步侵害的基礎;而對於不慎觸法的行為人,及時釐清法律邊界、尊重對方界限,才是避免觸法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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