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裝死就能告詐欺?錯!這幾點法院最在意

2025 年 8 月 2 日
欠錢裝死就能告詐欺? 錯!這幾點法院最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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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欠我錢不還,電話不接、訊息不回,根本就是人間蒸發,我能不能告他詐欺?」這是許多債權人心中共同的疑問與憤怒。然而,在法律實務上,單純的「欠錢不還」和刑法上的「詐欺罪」有著天壤之別。在衝動前往警局報案前提告之前,先花幾分鐘了解法院如何看待這件事,才能選擇最有效的方式來討回欠款。

先別急著報案!欠錢不還≠詐欺罪

許多人誤以為,只要對方不還錢,就是一種詐騙行為。事實上,絕大多數的欠債情況屬於「民事債務糾紛」,而非「刑事詐欺犯罪」。

民事債務糾紛:核心概念為「違約」,也就是借貸雙方當初成立借貸契約,但是其中債務人後續因為種種原因(例如:財務困難、忘記了、甚至就是單純不想還)而沒有履行還款的承諾。這時,法律關注的是如何透過民事程序來「履行契約」或「填補損害」,例如透過支付命令、民事訴訟等方式要求對方還錢。

刑事詐欺罪:核心在於「自始無意償還的騙局」。根據我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的成立,是行為人一開始就使用詐術(傳遞不實的資訊),讓被害人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重點在於那個「騙」的行為,而不是後續的「不還錢」。

簡單來說,民事糾紛是「後來還不出錢」,刑事詐欺是「一開始就打算騙錢」。兩者在法律上的處理途徑與嚴重性截然不同。

法院判決[1]對於詐欺罪的說明:

「刑法的詐欺罪成立要件,必須行為人一開始就本於不法所有意圖,施以詐術並且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或使行為人因此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但是如果被告使用的方法,不能認為是詐術,或者被害人不因此陷於錯誤,就不構成詐欺罪。」


[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4號刑事判決。

法院判決[2]對於民事債務不履行的說明:

「民事債務不履行的原因眾多,有因不可歸責的事情而無法給付,或因合法的理由而可以拒絕給付,甚至於契約成立後,才發生惡意遲延給付,並非必然一開始就沒有意願給付而可能涉及成立詐欺罪。即便是出於惡意不履約,也必須證明對方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否則只是民事債務不履行而已,不能因為對方不履約就推定被告一開始就有詐欺犯意。」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4號刑事判決。

什麼情況下欠錢會構成詐欺?

要讓單純的欠錢行為成為刑事詐欺,法院或檢察官會檢視是否具備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以下是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1. 施用詐術:這是構成詐欺的起點。行為人必須使用虛假的言詞、文件或行為來編造或隱匿事實。
    常見例子:謊稱有高回報的投資項目、偽造不存在的訂單或抵押品、冒用他人名義借款、謊報借款用途或身家資產。
  2. 被害人陷於錯誤:因為行為人施用的詐術,導致被害人對事實產生錯誤的認知,並相信這些不實的說法。
  3. 處分財產:被害人基於這個錯誤的認知,自願地將自己的財物(金錢、物品等)交付給行為人,或者同意免除債務或延長清償期。
  4. 造成財產損害:被害人因為交付財物而受到實質上的財產損失。
  5. 具備詐欺主觀意圖:這是最關鍵也最難證明的要素。必須證明行為人在借錢的「當下」,內心就抱持著「未來不打算還錢」意圖。

法院怎麼判斷是否構成詐欺?

法院為了判斷被告是否構成詐欺,會依序檢視上述要件是否構成,最常聚焦於主觀面,也就是被告是否具備故意或不法所有意圖。以下列舉幾個法院在判決中考量的成立與不成立情況:

詐欺罪「可能成立」的情況:

情況一[3]:虛構借款理由與財務狀況

案例事實與法院判斷:

[3]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2268 號刑事判決


甲男向乙女謊稱為公司副總並於越南開設公司,名下有不動產,隱瞞真實財務狀況,使乙女誤信甲男有資力還錢並為男女朋友關係,不至於求償無門,因此,甲男利用乙女的錯誤認知,以虛假的借款理由,向乙女騙取錢財,乙女也因此陷於錯誤,轉帳至甲男的戶頭,甲男將詐得的錢財用於繳納房屋租金、生活費用等。

此外,甲男雖辯稱只是想測試乙女,有償還意願,但是,如果只是測試,將不至於取得款項後馬上消費殆盡,而且迄今未能償還任何金額,顯然是具備不法所有意圖。

詐欺罪「通常不成立」的情況:

情況二[4]

案例情境:甲男沒有工作,怕沒錢吃飯,因而謊稱母親生病向便利商店工讀生乙男借錢,並將身分證交給乙男,其後曾前往該便利商店尋找乙男,但是乙男已經離職,就沒有再繼續找尋方法積極還錢。

法院觀點:甲男事後有回便利商店找尋乙男還錢,但因乙男離職而尋覓不得,之後沒有再試圖找尋其他方式還錢,不能因此就認定借錢的時候就具備詐欺故意,而須要更充分的積極證據,證明甲男借款的時候就具備詐欺故意,否則應該是民事債務不履行,而非刑事詐欺。並且為尋覓工作而再辦理身分證也是常見之舉,不能僅因交付身分證後未進一步取回,就認為交付身分證是基於不法所有意圖所施以詐術的手段。

[4]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52號刑事判決


情況三[5]:沒有逃匿無蹤,且積極處理債務

事實:甲男因經商周轉的緣故而向債主借款,其後未能如期還款。

法院判斷:甲男在無法清償借款的時候,沒有立即搬離住所,反而與債主商談償還債務的事情,更於司法機關偵查時到庭接受訊問,並且當庭表示願與債主和解,顯見甲男一開始在向債主借錢應該沒有詐騙的故意,這與典型詐欺犯在實行犯罪前隱藏身分,事後立即逃匿無蹤,避不見面的情形不同。再者,甲男借錢時就表明款項是要用於週轉應急,經商盈虧本來就難以論定,且經營者為供週轉之用,借調資金是商場常見的事情,因此更難以論斷甲男在借款時就有不法所有意圖。而甲男借錢在先,經營不善在後,應無從預見將來必然經營不善,而為自己不法利益故意以經營為理由詐騙債主,因此,難以僅憑甲男事後未清償債務,就認定其借款時就具備為自已不法所有之意圖。

[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5年度自緝字第757號刑事判決


如果對方持續拖延,該怎麼辦?

當您確認情況可能偏向民事糾紛時,與其耗費心力在難以成立的刑事詐欺上,不如採取更實際的法律行動來討回欠款:

  1. 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這是最基本的第一步。透過郵局或律師發出正式的書面文件,清楚載明欠款事實、限期對方出面處理,並留下正式的催告紀錄。這不僅能對債務人產生心理壓力,也是未來訴訟的有力證據。
  2. 聲請支付命令:如果對方沒有異議,支付命令是最快、最省錢的執行方式。您只需要向法院書面聲請,法院審查書面資料後就會核發。一旦支付命令確定,其效力等同於確定判決,您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如:查封薪水、存款、不動產)。
  3. 提起民事訴訟:如果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或案件本身較為複雜,最終就必須透過民事訴訟由法官來判決。雖然時間與費用成本較高,但這是解決爭議的最終途徑。

詐欺什麼情況該找律師?

雖然有些程序可以自己處理,但在以下情況,尋求律師的專業協助絕對是明智之舉:

  1. 案情複雜,不確定是否構成詐欺:律師能協助您分析所有證據,評估提起刑事詐欺告訴的成功率,避免您耗費時間精力卻徒勞無功。
  2. 債務金額重大:當欠款金額對您影響甚鉅時,律師能確保您的法律程序完整,最大化保障您的權益。
  3. 需要專業的法律文件撰寫:無論是存證信函、支付命令聲請狀還是民事起訴狀,律師撰寫的文件通常更為嚴謹、更具法律效力。
  4. 代理您進行法律程序:從調解、開庭到強制執行,律師能代理您處理繁瑣的法律程序,節省您的時間與心力,並在法庭上為您進行有效的辯護與主張。

總結來說,「欠錢不還」雖然令人氣憤,但法律有其嚴謹的判斷標準。在行動前,先釐清是單純的民事糾紛還是可能的刑事詐欺,並蒐集好所有對話紀錄、借據、匯款證明等關鍵證據,才能選擇最適合的法律途徑,有效地討回屬於您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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