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京華城案交保」當案例,帶你一次看懂制度
2025 年 9 月,台北地院裁定前台北市長柯文哲以 7,000 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且須科技設備監控(如電子腳環、定位手機),不得接觸共同被告與證人。這筆金額刷新政治人物交保紀錄,也把「羈押禁見」「交保」「比例原則」等程序法名詞推到風口浪尖。
交保金高達 7000 萬,為何交保金這麼高?
在台灣,交保金(具保保證金)多數案件落在數萬到數十萬;重大貪瀆或經濟案件,偶見上千萬。7,000 萬元屬於極高門檻,原因通常包含:
- 比例原則與風險對價:涉案金額大、社會影響廣時,法院以較高保證金作為替代羈押的「較小侵害手段」;金額必須能產生足夠心理壓力與拘束力。
- 程序保障的配套:高額保釋多會搭配限制住居、接觸限制、科技監控等條件,共同確保日後到庭與證據不受干擾。
關鍵觀念:交保 ≠ 無罪。交保只代表「在一定條件下,不繼續羈押」,讓程序與人身自由取得平衡。
羈押禁見是什麼?和「一般羈押」差在哪
首先需要先釐清羈押的兩個層次:
① 一般羈押(收押)
- 本質:最強度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
- 內涵:被告收押於看守所,但原則上仍可通信與接見(包含家屬),且可與律師會見;惟押所得依法監視或檢閱通信、物件,以維持秩序與羈押目的。
② 羈押「禁見」
- 本質:在羈押上再疊加一層「防護」措施。
- 內涵:禁止與外人接見、通信;通常僅保留律師會見(仍可能有時間/程序性管理),用意是阻斷可能的串證或滅證管道。
- 什麼時候加上?
- 案件涉及人數眾多、金流複查、手機對話/群組紀錄等複雜證據。
- 關鍵證人尚未完成交互詰問、證據尚在保全階段。
- 僅憑「一般羈押」不足以避免勾串共犯/證人或湮滅證據時。
簡單來說,羈押禁見 = 羈押的加強版;目的是保全證據、避免干擾,但也因為更嚴厲,所以必須受比例原則與必要性嚴格審查。
檢方為什麼聲請羈押?三大典型理由
檢方聲請羈押的論述,通常圍繞三個面向(符合實務與法條精神):
- 逃亡或有逃亡之虞:如資源、人脈、海外往來、曾有出境跡象等。
- 湮滅/偽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涉及多人、多批公文或金流、溝通軌跡,且仍待釐清。
- 法定重罪門檻:如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法院審查風險會更嚴格。
若法院評估後認為替代手段不足,才會准押;若擔憂對外聯繫造成風險,才會附加禁見。
法官如何做決定?三層審查邏輯
法院在「押或不押」的決定上,基本遵循這三層:
- 程序與對等:
- 要先訊問被告、聽取檢辯雙方意見。
- 要告知羈押理由與主要事證要旨,並記載在筆錄。
- 被告/辯方可請求合理時間準備答辯。
- 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 「羈押」是最後手段。
- 只要高額交保、限制住居、科技監控、接觸限制等能達成相同保全效果,就應優先採用。
- 動態審查(滾動調整):
- 隨案件推進,關鍵證人完成交互詰問、卷證保全完整,串證/滅證可行性下降時,繼續羈押的必要性會變低。
- 這時法院傾向改採「交保+附條件」的組合(例如限制接觸、電子監控、定期報到等)。
交保制度怎麼運作?交保金額、交保條件與違規後果
1)交保金金額如何訂定?
- 個案衡量:涉案規模、身分地位、再犯/干擾風險、財力等綜合考量。金額要「高到會痛」,才能取代羈押。
- 可由第三人繳納。
2)常見附加條件
- 限制住居/不得離開一定區域、定期報到。
- 科技設備監控(電子腳環、定位手機)。
- 不得接觸被害人、證人、鑑定人、公務員或共同被告等。
3)交保違規會怎樣?
- 沒入保證金(已繳者直接沒入)。
- 再執行羈押(若不到庭、違反住居限制、違反監控或接觸禁令等)。
當事人的權利保障:羈押不要忽略的 4 件事
- 辯護權不能被架空:就算禁見,律師會見權仍要保障;押所可做程序管理,但不得不當限縮正當防禦。
- 救濟與聲請:
- 撤銷羈押:原因消滅時,應即撤押並釋放。
- 具保停止羈押:可隨時聲請(法院多會徵詢檢方意見)。
- 限制條件的變更:例如報到頻率、科技監控期間等,得依情況聲請調整。
- 期間與延長要合法:每一次延長有上限、要理由、要在期間屆滿前合法送達;否則視為撤押。
- 比例原則與個別化評估:法院要隨時「滾動檢視」,避免過度干預人身自由。
羈押與交保-家屬最常問的 6 個問題 FAQ
Q1|「羈押禁見」可以多久?
A: 以「羈押期間」為時間軸來看。偵查中一次不得逾 2 個月,審判中第一次不得逾3個月,之後延長不得逾2個月(不同審級有次數上限),必要時得延長,但要符合法定程序。禁見通常隨羈押狀態同步調整;當關鍵證人已完成詰問、證據保全充足,禁見的必要性理論上會下降。
Q2|羈押禁見期間,家屬能探視嗎?
A: 不能。禁見就是要切斷對外接觸(家屬、友人都包含在內)。解除禁見或改為一般羈押後,才可能依押所規定恢復探視/通信(仍可受監視或檢閱)。
Q3|律師會見會被限制嗎?
A: 原則上不得剝奪辯護權。但在必要範圍內,押所得作時間/程序管理,例如事前安排、禁止傳遞未核准物件等;一切限制仍須服從必要性、比例原則。
Q4|交保後可以談案情嗎?
A: 若裁定中有「不得接觸共同被告、證人、特定公務員」等條款,就不得為之;違反可能再押且沒入保證金。即便未明文限制,也應避免任何可能被誤解為干預證人或滅證的行為(包含社群發言)。
Q5|交保金會退嗎?會生利息嗎?
A: 在未被沒入的前提下,案件程序終結或符合退保要件時,依法發還;依規有利息處理及領回程序。
Q6|被押或交保後,還能請求調整條件嗎?
A: 可以。包含撤銷羈押、聲請具保、變更或撤銷應遵守事項(如科技監控、接觸禁令、報到頻率、住居限制等),都可依案件進度與風險狀態向法院(偵查中部分也可向檢方)提出。
3 分鐘自檢清單(給當事人與家屬)
- 我是否明白裁定內容(接觸禁令、報到、科技監控、住居限制、旅行文件)?
- 是否已與律師討論社群發言與對外聯繫的界線,避免被認定干擾證人或違反禁令?
- 是否規劃好固定報到與定位設備維護(電量、訊號)以免誤觸違規?
- 是否保留所有到庭與配合紀錄,作為未來聲請放寬條件/撤銷監控的佐證?
- 家屬、友人已被告知不得代為接觸共被告/證人,避免「善意介入」反成風險?
- 金流與財產處理是否遵守裁定(不得處分特定財產等)?
- 若情況變化(健康、照護、工作),是否預先準備調整聲請的證明文件?
結語|看懂制度的正確順序:先保全,再放寬
羈押與禁見是為了「保全程序、保障證據」設計的最後手段;但並不是定罪,也必須隨著證據保全程度與訴訟進度即時回頭檢視。當替代手段(高額交保、限制住居、科技監控、接觸限制)足以達成同樣目的時,法院就應改採較輕侵害。
理解這個「先嚴後鬆、動態調整」的邏輯,就能看懂 7,000 萬交保背後的法律思維——既不過度干預人身自由,也不放任程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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