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撲克玩家注意!這些玩法在台灣其實觸法了

2025 年 9 月 11 日
德州撲克玩家注意!這些玩法在台灣其實觸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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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以為德州撲克只要沒有現金交易就安全,但實務上有許多玩法仍可能踩到法律紅線。這篇文章整理幾種「看似安全、實則違法」的高風險玩法,幫助你避開法律陷阱。

德州撲克玩法型態有哪些?哪幾種法律風險最高?

以下為常見的德州撲克玩法型態,及其潛在法律風險:

  1. 實體桌遊店或俱樂部撲克
  • 現金桌(Cash Game):玩家直接用現金下注對戰,幾乎肯定構成賭博罪。若店家收「抽頭」(rake)更明確屬於以營利為目的供賭博場所,違反《刑法》第266條及第268條,將被追究「賭博罪」、「圖利供給賭場」及「聚眾賭博」等罪名。
  • 錦標賽形式(Tournament):若是收取「參加費」,將比賽獎勵以名次為準,不與參賽費金額直接對應,可作為純技巧競技。但若現場同時存在現金交易或抽頭,就可能被認定賭博性質。
  • APP 模擬遊戲
  • 多數APP提供虛擬籌碼或遊戲幣,理論上只限娛樂用途,合法性似乎較高。
  • 但若可將遊戲幣、積分、道具轉換現金、禮物、實物,法院可能認定「代幣具價值」,進而構成賭博性質。即便遊戲設計為付費帶入、無現金直接交易,但若存在規則漏洞,使遊戲幣具備換現實價值,依然觸法。以下將引用相關認定案例。
  • 線上比賽平台/聊天室/直播導播玩法
  • 若平台主辦德州撲克比賽,以技術為主、抽取服務費、不設獎金對應參加金額,則具合法競技性質。
  • 但若平台或第三方匯集玩家,進行冠軍獎金分配、分贓或分成,且存在抽頭或實質賭注,仍可能被認為賭博行為,違反《刑法》。

「沒抽頭就不犯法」是真的嗎?

這是非常常見但容易誤解的迷思。所謂「抽頭」,是指向贏錢的賭徒抽取一部分的利益給提供賭博場所的人,在台灣法律思維中,關鍵並不在於是否有抽頭、是否設獎金,而是是否「有實質賭注交換」,及是否具備賭博的構成要件。

法律觀點:

  • 《刑法》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均屬犯罪。
  • 實務上如現金交易、下注與獎金存在對價關係,即便沒抽頭、沒手續費,也可能認定違法。

法院判決:

  • 有判決認為,只要是純技巧性競技、沒有換錢、也沒有抽頭,即可以不成立賭博罪。例如台北地院在「113年易字第554號刑事判決」中,就認為德州撲克錦標賽具競技性,非純射倖,且「現場是一般錦標賽,沒有換錢、抽頭的事情」,判決無罪。
  • 然而,高等檢察署也明確指出,單一法院無罪判決不具普遍拘束力,同類行為仍將持續查緝。

因此,「沒抽頭就不犯法」 並非萬無一失,是否成立賭博罪真正的關鍵還是在於實質賭注與偶發技巧比例,與是否能換現金或等價物。

遊戲幣、積分制、點數兌換都算賭博?

很多玩家以為換成虛擬幣就安全,但法院實務指出,只要虛擬代幣可以兌換現金或具價值,即可能構成賭博罪。

  • 代幣具價值的認定
  • 若平台允許將遊戲幣轉售、換成禮物、實體物品、現金等,法院可能認定其具價值。
  • 即便遊戲幣無法直接換現金,但如玩家間有交易機制或平台給予可兌換禮物的設計,也可能被視為具價值。
  • 實務案例
  • 像是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1458號判決指出,該手遊連結網路所具備之儲值、兌換功能既令玩家得將虛擬之遊戲輸贏轉換為現實之財物得失,即與單純之博奕遊戲有別,而屬賭博行為。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1437號判決亦指出,博弈網站會員係依偶然之事實決定財物得失,且得將其於上開諸遊戲中贏得之遊戲幣或點數、彩金轉換為現金領取(即前述提現部分),該等網路連結所具備之儲值、兌換金錢功能既令玩家得將虛擬之遊戲輸贏轉換為現實之財物得失,即與單純之博奕遊戲有別,而屬賭博行為。

因此,是否觸法的關鍵不在於名稱是「點數」、「遊戲幣」還是「積分」,而在於它能不能轉換為現實世界的財物或利益。只要存在這種兌換管道,就很可能被認定為賭博。

如何分辨合法 vs 風險玩法?自保原則有哪些?

以下幾點可做為玩家、平台、主辦者自保之參考:

項目合法(風險低)易觸法(風險高)
參加費與獎勵設定收取合理參加費、不直接依賽金比例給付現金獎勵;獎品非現金或價值固定小額依參加費比例給現金獎金、可換現金、抽頭
抽頭有抽成(如每局收抽頭)
代幣/遊戲幣設計無實價或不可兌換現實價值可換現金、禮物、其他具價值物品
技術 vs 運氣以技巧與策略為主純運氣成分高
遊戲舉辦形式公開賽事透明、屬體育競技性質私下聚眾、暗中運作
法源依據/合法合約有協會認可、合法場地使用權、活動辦法清楚 沒有合法活動證明或場所使用權

自保建議:

  1. 避免現金桌:除非是完全無現金交易、純競技性質,否則風險太高。
  2. 錦標賽透明化:比賽辦法要寫清楚「參加費與獎金非一比一兌現」、無抽頭、主辦公正,保留比賽紀錄與證據。
  3. 禁止代幣兌換現金或實品:遊戲幣應僅供內部消費,如VIP標記,不可與現實價值掛鉤。
  4. 保持技巧為主:賽制設計應突出玩家技巧與策略,弱化運氣因素。
  5. 參考合法協會:盡可能與有協會許可、公開認可的德州撲克協會合作舉辦或參與活動,增加合法性信賴。
  6. 諮詢專業法律意見:若有商業營運性質,最好取得律師法律意見,降低違法風險、主動避險。

在台灣,德州撲克是否違法,主要端賴是否具備「實質賭注」與「射倖性」(是否具技巧競技性);是否存在抽頭、換現金、代幣可兌換價值等經濟誘因,都是關鍵判斷條件。

  • 真正安全的玩法:技巧導向的錦標賽型態,有清楚活動規範、不抽頭、不換現金、無代幣價值轉換。
  • 高風險玩法:現金桌、抽頭、代幣具換現實價值、具有實質賭注的形式,均可能構成賭博犯罪。

最後提醒,台北地院「113年易字第554號判決」中,雖然判決認德州撲克在具備技巧與無抽頭情況下屬合法競技性質,但這僅是單一判決,檢方仍可持續查緝。因此,玩家與主辦單位務必謹慎設計並遵守法律界線,避免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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