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德州撲克局犯法嗎?比賽主辦人可能面臨的賭博罪責任

2025 年 9 月 11 日
在家辦德州撲克比賽會違法嗎?主辦人 vs 參與者的賭博罪責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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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末想邀請好友來家裡,舉辦一場刺激的德州撲克競賽嗎?撲克牌、籌碼、朋友間的歡笑與競技,畫面看起來是純粹的社交娛樂。但請注意,當遊戲牽涉到金錢或財物時,那條娛樂與犯罪的界線可能比你想像的更模糊。許多人以為在家裡玩就不會觸法,卻忽略主辦人在法律上可能被視為「提供賭博場所」的人,可能面臨比參與者更嚴重的刑事責任。本文將深入解析,讓你了解如何避免一場好友間的撲克之夜,演變成賭博罪的困擾。

什麼樣的撲克局會被認定違法?

撲克牌局倘若場地有抽頭費,那有可能被認定意圖營利而構成賭博罪嫌,即便只是收取報名費,倘若這些費用最後是流入場主的帳戶,也有可能被認為是以行政費用的名目收費,實質上與抽頭費沒有太大的差異,進而成為意圖營利的證據。然而,倘若有公開邀約,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參與賭博,即便是私人場所也會被認定為公眾得出入的場所。因此,不僅法院將認定主辦人有聚眾賭博之情形,進而成立犯罪情節較嚴重的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1],參與者也會成立刑法上的賭博罪,而非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

原則上成立要件為行為人意圖營利,而有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的行為,因此,倘若報名費用完全用於行政成本的支出,使法院無從認定具有營利的意圖,才能避免撲克牌局被認定為賭博,而有涉犯第268條之虞。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易字第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原上易字第1號判決維持原判決。

賭博罪主辦人與參與人法律責任不同?

賭博罪規範於刑法第266條至第270條,而參與賭博的人與主辦人分別規範於第266條與第268條,條文如下:

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第3項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第4項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由上表可知,賭客必須滿足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或者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相似方法賭博財物,才會成立賭博罪。然而,主辦人則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就會滿足犯罪成立要件,最重要的是,參與賭博者最重處5萬元以下罰金,並不會被判處自由刑,但是主辦人最重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可以處9萬元以下罰金,主辦人最嚴重將會被判處自由刑,如果超過6個月將無法爭取易科罰金,超過2年將無法爭取緩刑,主辦人的刑罰較參與賭博的人嚴重,不可不慎。

如果想辦合法德撲比賽,怎麼設計才不觸法?

倘若要舉辦比賽,為了避免涉及賭博罪而失去了比賽的初衷,你可以注意以下兩大重點

  1. 設定積分制度:無獎金的純榮譽獎項,如準備獎盃或錦旗,以積分制度決定名次與獎項,使不確定性的行為與財物得失完全切割,將不會構成賭博行為,更不會構成賭博罪。
  2. 避免涉及金流:完全無金流,也就是僅供給場所舉辦競賽,完全沒有抽頭或任何營利等行為,將可大幅避免被認定具有營利意圖,不具備營利意圖的前提下,即便真的發生了賭博行為,也無法構成刑法第268條的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

法院判決參考範例:

舉辦德州撲克比賽,以固定的報名費(如5000元)取得固定的籌碼(如50000金幣)進行比賽,並且輸光後不能再加額兌換籌碼進入比賽,而報名費10%用於行政支出(場地費、人事費用等),其餘90%均作為獎品費用,店家完全沒有從中抽取報酬,比賽結束時依照籌碼多寡排名,再以名次發放金幣,該金幣得以折抵店內消費,繼續參加比賽或兌換獎品清單上機票、ipad等獎品,因此認定與一般賭博參與者得自行決定投入多少財物作為賭本,藉由投機方式取得更多財物不同,此外,比賽結束時,各玩家最終的籌碼數量,是取決於綜合多次牌局的輸贏狀況,玩家須經由多次牌局,運用技術策略,始能勝出,且數量高低只是決定名次,可取得的金幣數量,受限於賽前公告的各名次所對應的獎勵,並非只以單局的下注輸贏結果直接兌換現金,也不得再將金幣兌換回現金,因此,即便德州撲克競賽是以偶然的射倖事項決定每次牌局的輸贏,然而並非以此直接決定財物的得失,射倖性行為與財物的得失並無直接關連,仍存有競技活動之性質,因此不符合刑法賭博罪的成立要件[2]

[2]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原上易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舉辦撲克賽事的核心,在於避免觸犯「營利」與「賭博」的法律紅線。「法律得來訴」的專業律師團隊,不僅能為您預先審閱賽事規則、杜絕風險;當您不幸面臨賭博罪指控時,更能提供即時的法律辯護與協助。無論是事前預防或事後處理,都請立即聯繫我們,為您免除不必要的法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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