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會有前科嗎?案底到底怎麼認定?

2025 年 12 月 10 日
緩起訴會有前科嗎?案底到底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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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從檢察官口中聽到「緩起訴」三個字,心中可能是鬆了一口氣,卻又夾雜著一絲不安。

這代表我沒事了嗎?會不會留下所謂的『前科』或『案底』?未來找工作、考公職、申請證照會不會受影響?這些疑問,是每個面臨緩起訴處分的人共同的焦慮。在法律的十字路口上,一個看似相對有利的選擇,其背後隱藏的長期影響,往往是當事人最關心卻也最模糊的一塊。

本文將扮演您的法律指引,將為您深入解析「緩起訴」、「前科」、「案底」與俗稱「良民證」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釐清它們之間最關鍵的差異,透過詳盡的法條介紹與白話解釋,您將了解這些紀錄究竟會不會跟著您一輩子、在何種情況下可能對您的職涯規劃產生衝擊,以及如何透過律師的專業協助,在訴訟的每個階段為自己爭取最佳利益,做出最正確的判斷。

緩起訴與前科、案底的差異

緩起訴

緩起訴處分的要件主要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至第253-3條,依法院解釋是指被告所犯的罪,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檢察官可以參酌行為人的動機、生活與品行等因素,以及公共利益的維護,如果認為緩起訴處分適當,可以給予最短1年最長3年的緩起訴處分,並且可以視情形命令被告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項,如道歉、寫悔過書等,這些事項都有法律事前限制範圍與種類,而非檢察官可以任意創設,並且部分事項必須得到被告同意,例如賠償被害者、繳錢給公庫、到政府或公益機構服勞務或治療措施等。

但是,拿到緩起訴處分並不是代表如同吃下無敵星星而完全沒事,在一定條件下仍然有可能被撤銷,第一,如果在緩起訴處分期間,故意犯下刑度為有期徒刑以上的罪,遭檢察官起訴;第二,在緩起訴處分之前,已經故意犯下他罪,在緩起訴處分期間遭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刑;第三,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的同時,命被告應該遵守或履行的事情,被告卻違背這些事情,以上三種事由產生的時候,緩起訴處分都可能被檢察官撤銷,而將這個犯罪起訴於法院。

參考條文

刑事訴訟法
第253-1條第1項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第253-2條第1項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的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五、向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
  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第2項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253-2條第1項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第2項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刑法
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犯罪後之態度。

刑案紀錄(刑事紀錄)

「前科」一詞,只出現在個人資料保護法,是指檢察官或法官正式認定有犯罪事實的紀錄,主要有三種,檢察官做的緩起訴與職權不起訴處分,以及法院所做的判決有罪確定,而非一切進出警局的紀錄。此外,有另一種紀錄為「刑案紀錄查註記錄表」,是不對外公開的「司法內部檔案」,記錄每個人所有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歷程,因為事關個人隱私,所以受到《個資法》的保護。

這份內部檔案,只有法官和檢察官等司法人員,基於辦案需要才能查看。查閱目的是為了避免重複起訴、做出羈押決定、評估能否給予緩刑,或是確認當事人是否為累犯。為了防止濫用,司法人員查詢上也受到嚴格規範,如果洩漏這些隱私資料,將會同時面臨民事賠償、刑事處罰和行政懲處的後果。

因此,緩起訴處分依法規定將呈現於上述兩種資料,永久烙印於個人資料中,除非有所錯誤而為更正,否則將無法抹滅,但這兩個資料原則上並不會外流,因此無須過於擔心。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

民間所稱的前科、案底通常是指良民證,正式名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是許多人求職或申請證照的必要文件。許多人會擔心,只要有刑事案件紀錄,就會在上面留下永久的「污點」,但事實上,法律對此有範圍限制,並且設下許多例外情況。

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原則上只有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的刑事案件才會被記載,但是並非所有有罪確定的判決都會永久記載於此,下列紀錄將不會被記錄於良民證:

1.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2.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3.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4.     受免刑之判決者。

5.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6.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7.     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簡而言之,經法院判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且未受緩刑之宣告,或緩刑經撤銷,才會記錄於其中,而跟隨一輩子,但是緩起訴是檢察官根本就還沒起訴,因此不會受到法院判決,所以不會記錄在良民證,只要好好遵守緩起訴的條件,就可以免於紀錄在良民證的風險。

類型是否看得到緩起訴用途
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不會出現求職、證照、留學
刑案紀錄查註(司法內部)可查到法官、檢察官
個人資料保護法中的前科資料屬內部紀錄不對外公開

緩起訴對工作、考試的影響

緩起訴處分僅會存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個資」或「刑案紀錄查註記錄表」,但是這些紀錄都不會遭他人取得,原則上僅供司法人員使用,而不會記載在良民證,就現今工作、留學等,原則上也只會要求提供良民證,因此原則上仍能申請良民證而無直接影響求職與留學。

但是,緩起訴處分畢竟有可能被檢察官要求遵守或履行法定事項,因此,在這一年到三年的期間,你並不是跟之前還沒犯罪的情形一樣,你是有遵守與履行這些事情的人,並且,在這段期間內,你也不能有其他兩種撤銷緩起訴處分的事由,否則緩起訴處分將遭檢察官撤銷,案件將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審理後倘若判決有罪確定,並且符合良民證的永久記錄條件,則將重重的影響你往後人生的求學、求職等規劃,產生重大影響而不可不慎。

緩起訴最多人想了解的五大問題:

Q1:緩起訴會有前科嗎?

A:不會。緩起訴沒有判決有罪確定,因此不會形成前科。但紀錄仍會留存在司法內部,僅供法官、檢察官查詢。

Q2:緩起訴會有案底嗎?

A:不會。緩起訴不會記載在良民證,民間企業與一般人都查不到,只會留在司法系統的內部檔案。

Q3:緩起訴過會不會查得到?

A:一般單位查不到。只有法官或檢察官在辦案時可調閱刑案紀錄查註,其餘求職、證照審查通常不會看到。

Q4:緩起訴會影響考公務員或警察嗎?

A:大多不會影響。緩起訴沒有前科、沒有案底,但部分高敏感度職務會進行深度背景審查,可能要求說明。

Q5:緩起訴會影響出國嗎?

A:一般不會。緩起訴沒有禁止出境的效果,仍能正常出國。除非檢察官特別將「禁止出境」列為條件(極少見)。

如何透過律師降低風險

當您陷入刑事訴訟程序的漩渦中,立即找尋律師協助得以事半功倍,律師一方面得以評估案件被起訴的可能性,是否符合爭取緩起訴的要件,另一方面,在律師為您解說案情與評估分析後,您對於該案件發展的方向上也有所輪廓,而非對於案情毫無概念而提心吊膽難以入眠。

此外,倘若能爭取緩起訴,在面臨檢察官要求您遵守與履行的事項上,律師也能為您把關,以免檢察官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導致您負擔過重的義務而有失公允。最後,也能為您解說緩起訴、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的個資與刑案紀錄查註記錄表,在何種情況下會被調閱,對您有何種影響,在訴訟後仍為您忐忑的心理給予一顆定心丸。

當您面臨緩起訴的相關問題,法律得來訴團隊擁有專業的律師團,將能夠即時為當事人針對當下最有利的情境,進行分析、說法與後續處理。立即聯繫,以免除不必要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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