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詐欺一起犯會怎樣?雙重罪責可能更重!

2025 年 6 月 25 日
偽造文書+詐欺一起犯會怎樣? 雙重罪責可能更重!

目錄

什麼是偽造文書?什麼是詐欺?可以同時成立嗎?

快速了解偽造文書罪(刑法第210條以下)

偽造文書是指在沒有權限或授權的情況下,製作、變造或使用虛假的文件,意圖使他人誤認該文件為真實。根據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1. 行為人製作虛偽的文書或變造真實的文書。
  2. 該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3. 行為人具有偽造或變造的故意。

快速了解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詐欺罪是指行為人以欺騙的方式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進而處分財產並遭受財產損失的犯罪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1. 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
  2. 財產上的處分。
  3. 因而獲得財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
  4. 行為人具有詐欺的故意和不法所有的意圖。

兩罪之關鍵差異

 偽造文書罪(刑法第210條)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客體文書的真實性和公信力他人的財產權
行為涉及文書的製作或變造包括各種欺騙行為
結果只需有損害可能性(即使未造成實際損害,亦可能構成犯罪)須造成實際財產損失
刑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生活常見案例

小明因手頭緊張,想向某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然而,他目前僅在親戚開設的小公司工作,實際月薪僅25,000元,遠低於銀行審核貸款所需的門檻。於是,他偽造了一份月薪80,000元的假薪資單與假工作證明,並偽裝成公司老闆,配合電話查核。

小明拿著這些偽造的資料順利通過銀行審核,成功借款新台幣50萬元。不久之後,小明無力償還,銀行發現資料造假報警處理,小明被移送法辦。

法律觀點

法律上,小明基於偽造故意製作虛偽的文書,使銀行受有損害,明顯構成偽造文書;此外,小明藉由這些虛偽文書,使銀行人員誤信其具有穩定高收入,進而「交付貸款」,構成詐欺罪。此為典型的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處分財產的行為。

這種情況屬於「想像競合」,即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雙重犯罪的刑責會加重嗎?會判多重?

「想像競合」、「數罪併罰」在實務上的差異

  1. 想像競合(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2. 數罪併罰(刑法第50條1項本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在實務上,偽造文書與詐欺罪常同時發生,則涉及「競合」問題。若偽造文書純為實施詐欺,且確實造成財產損失,則通常視為一行為,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罪處斷,多以詐欺罪評價。但若兩行為在時間、目的等具有明顯差異,則可能構成數罪併罰。

裁判實例:法院如何看待偽造+詐欺的同時發生

若偽造及詐欺同時發生,法院多認為若「其犯行在自然意義雖非完全一致,然係基於單一之犯罪目的所為,且有行為之局部重疊,依一般社會通念,在法律上可評價為同一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如: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訴字第 883 號刑事判決)

刑度加總或加重可能?是否有更高機率被判處有期徒刑

若偽造文書及詐欺二行為在時間、目的等具有明顯差異,則可能構成數罪併罰。此時法院會照每一罪名個別論罪、量刑,再依照刑法第50條合併定執行刑處罰。另外,若犯罪造成之影響大、金額高,或是行為人為累犯、專業型詐欺等等,則法院極有可能不予緩刑。

初犯與累犯的差異處理

依照刑法第47條1項「累犯」的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次依照第74條規定,累犯原則上不得緩刑。

因此,若為累犯,相較於初犯,則法院依照第47條需加重本刑,且原則上無法緩刑!

和解有用嗎?雙重犯罪能靠和解免責嗎?

許多人誤以為只要「和解」或「賠錢」就能解決一切,其實不然。

和解有其侷限性,因和解只是「民事賠償」之處理,並不代表和解後就能免除刑責。且因詐欺與偽造文書多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被害人撤回告訴,檢察官仍可依法提起公訴。因此,和解只可能讓法院作為量刑的判斷要素之一,無法因此而免責!

不要以為和解就沒事,雙重罪責風險更需謹慎!

雙重犯罪不只刑期更長,還可能留下更嚴重的前科紀錄。即使你成功和解,法院仍有權依刑法處罰你。因此:

  • 切勿偽造任何文書或資料,不論是用來貸款、租屋、報稅、應徵工作。
  • 和解雖可能對量刑有幫助,但不能作為免責的保證。

法律得來訴團隊由各領域專業的律師組成,當您或身邊的親友面臨偽造文書罪的相關問題,法律得來訴團隊能夠即時的為當事人針對當下最有利的情境,去進行分析、蒐證與協助提告流程,立即聯繫,解決偽造文書及詐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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