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是什麼?從《民法》第1118-1條看懂減輕與免除的法律關鍵與實務案例

202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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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沒養我,我還要養他們?法律真的允許這樣的不公平嗎?

收到社會局或安養院的通知,要你負擔父母的安置費、醫療費,卻想起自己童年時從未被照顧、甚至被虐待或遺棄?
別急著認命。法律其實早已設下保護機制。根據《民法》第1118條與第1118-1條,只要具備特定條件,法院可以裁定「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義務

本篇由《法律得來訴》團隊撰寫,將以律師觀點帶你深入解析:

  • 什麼情況可以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 法院怎麼判「情節重大」?
  • 要準備哪些證據?
  • 真實案例中誰成功免除、誰被駁回?

什麼是「免除扶養義務」?

「扶養義務」是指在法律上,親屬之間為了彼此生活而負有的金錢或實質照顧責任。最常見的情況就是:

  • 子女對父母;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
  • 兄弟姊妹間在特定情況下;
  • 夫妻與配偶父母之間。

根據《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第1117條與第1118條,這些關係屬於法律上「相互負擔」的義務。
但當這份義務被濫用、或扶養關係早已名存實亡時,法律提供了「減輕」與「免除」的例外。

⚖️ 法源依據表

條文內容重點意涵簡述
民法第1114條親屬間互負扶養義務親子、夫妻、兄弟姊妹間互相扶養
民法第1115條多人負扶養義務時之順序依卑親屬、尊親屬、家長順序負擔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人的條件「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者可請求扶養
民法第1118條義務人能力不足時可減輕若履行扶養會使自己無法生活,可請求減輕或免除
民法第1118-1條有不法侵害或遺棄者,義務人得減輕或免除受扶養人若曾虐待、侮辱、遺棄等,法院可裁定免除扶養義務

哪些情況可以「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8-1條明確規定了三大理由:

1️⃣ 受扶養人對義務人有不法侵害行為
 包括家暴、虐待、重大侮辱、威脅等。

2️⃣ 受扶養人未盡扶養義務
 例如:父母從未照顧子女、未給生活費、長期遺棄。

3️⃣ 其他情節重大、顯失公平的情況
 法院得視情節,依職權裁定「減輕」或「免除」。

法律重點:
若證據明確且情節重大,法院可直接免除扶養義務。若證據不足或情節較輕,法院通常先裁定「減輕」金額比例。

⚠️ 常見誤區

  • ❌ 「父母沒給我錢養大」就能免除 → 不一定!仍需證明「長期未盡扶養義務」或「情節重大」。
  • ❌ 「家暴早就過了很多年」就不能主張 → 錯!法院仍會考量整體家庭歷史與人格傷害。
  • ❌ 「兄弟姊妹會一起分攤」就沒我事 → 錯!法院依序判斷,每個人都有獨立義務。

法院如何判斷?

法院在審理是否「減輕或免除」時,會依據以下三個核心標準:

1️是否存在不法侵害或遺棄事實

例如:家暴、威脅、長期遺棄、惡意斷絕往來。

2️情節是否重大

法院會依「行為期間、頻率、影響程度」來判斷,並非單一事件即可免除。

3️是否有具體證據可佐證

法院非常重視證據的完整性與客觀性。

📋 舉證方向與證據清單

舉證項目可用證據備註
不法侵害保護令、報案紀錄、醫療診斷書、證人證詞最具說服力
未盡扶養義務戶籍謄本、就學費用紀錄、母親扶養支出證明證明「單方扶養」狀況
經濟困難薪資單、所得稅證明、債務資料、社會救助紀錄支持減輕之理由
社會局往來資料通知函、安養費說明、公文確認事件背景與時序

✅ 小提醒:
蒐證越早越好。許多聲請人等到法院開庭時才補資料,往往因時間延誤而被駁回。

實務案例解析

📚 案例一:長期家暴與遺棄 → 法院裁定免除

父親長期酗酒、施暴並在子女年幼時遺棄。多年後入住安養院,由社會局要求子女支付安置費。
子女提出保護令、報案紀錄、醫療紀錄及證人證詞。法院認定父親行為屬「長期嚴重家暴與遺棄」,情節重大,裁定免除扶養義務。

📚 案例二:未支付扶養費但偶有聯繫 → 法院裁定減輕

母親未支付學費與生活費,但仍偶有探視。法院認為其雖有疏忽,但未達重大惡意,僅裁定減輕扶養義務至原請求的三成。

📚 案例三:子女獨自成長但無虐待證據 → 聲請遭駁回

父親多年未聯繫,子女單親成長,但未提出足夠證據證明「惡意遺棄」或「虐待」。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免除聲請。

⚖️ 法院實務趨勢:

  • 「免除」:需有家暴、遺棄、重大侮辱、惡意遺棄。
  • 「減輕」:多數採此方式處理,依比例減少。

社會局與安養院通知怎麼辦?

當你收到來自社會局或安養院的函文,通常會有「安養費分攤通知」或「調查回覆單」。
這份公文代表主管機關已認定父母需照護,並依戶籍或親屬關係通知子女分擔。

📌 這時你可以這樣做:

1️⃣ 先確認法源依據:通常是《老人福利法》第41條與《民法》第1118-1條。
2️⃣ 立即蒐證:準備虐待、遺棄或經濟困難證據。
3️⃣ 於期限內回覆:可先附說明書,保留主張「有免除事由」。
4️⃣ 準備聲請狀:依《家事事件法》第125條,向受扶養人住所地法院聲請。
5️⃣ 強制調解與裁定:法院會審查證據並裁定是否免除或減輕。

⚠️ 常見錯誤

  • 延遲回覆社會局通知,導致失去聲請時效。
  • 未附證據或只以情緒敘述取代事實。
  • 將「經濟困難」誤以為可完全免除(通常僅能減輕)。

行動步驟SOP

1️⃣ 蒐集證據 → 家暴紀錄、報案、生活費紀錄等。
2️⃣ 整理事件時間軸 → 何時遺棄、何時聯絡、何時社會局介入。
3️⃣ 諮詢律師 → 評估是否符合《民法》第1118-1條要件。
4️⃣ 撰寫聲請狀 → 附上證據清單、陳述理由。
5️⃣ 提出法院 → 依家事事件法進行調解。
6️⃣ 接收裁定 → 若不服可提出抗告或補充證據再聲請。

律師建議

面對社會局通知或法院函文,不要逃避。
免除扶養義務的關鍵在「舉證」與「程序」。
越早諮詢律師,越能主動掌握證據時機與策略。

FAQ:常見問題解答

Q1:父母從未給我生活費,可以免除嗎?
A:若能提出明確證據(如學費紀錄、扶養紀錄),且長期未盡扶養義務,法院可認定「情節重大」,免除可能性高。

Q2:父母曾家暴但我沒報警,能主張嗎?
A:可以,但需以其他證據佐證,如醫療紀錄、證人證詞、親屬書面陳述。

Q3:我有經濟壓力但父母沒有虐待我,可以免除嗎?
A:原則上不行,法院多採「減輕」方式,依你經濟狀況調整金額比例。

Q4:免除聲請能追溯過去的安養費嗎?
A:通常只能針對「未來期間」免除,已發生的費用須依個案協商或另循行政救濟。

Q5:我不想出庭,可以請律師代理嗎?
A:可以。家事事件法允許當事人委任律師全程代理聲請與調解程序。

結語

⚖️ 法律得來訴提醒您:
扶養義務並非絕對。若你曾遭遺棄、虐待或長期未受照顧,法律賦予你拒絕不公平負擔的權利。
📞 若你剛收到社會局或安養院通知,請立即諮詢律師,
讓專業團隊協助你準備證據、撰寫聲請狀,並在法律上捍衛自己的尊嚴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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