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姓氏,不改變親情-姓氏變更的法律指南
不論東西方文化,姓氏都蘊藏著深厚的意義,象徵家族歷史、傳統延續以及身分地位,更承載著家族的使命及文化底蘊,因此,我國民法規定人的一生中變更姓氏原則上以2次為限,即係為顧及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姓氏的變更不得過於頻繁;惟若有特殊情事(離婚或其他重大的生活變動)而須向法院請求變更姓氏,不論子女是否已成年,均不限次數。在本篇文章中,我們將透過釐清民眾常見疑問之Q&A,詳細說明如何於符合法律規定之要件下,為子女之利益變更子女之姓氏。

小孩出生有規定一定要從父姓嗎?
依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是以法無明文強制從父姓,父母雙方自行協議決定小孩出生應從父姓或母姓。
最多可以變更幾次姓氏?
依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父母可代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1次;子女成年後可自行申請變更姓氏1次。
離婚後,想要為未成年子女改姓,應該如何進行?
雙方書面同意:
依我國民法規定,未成年子女需要父母雙方書面同意,才能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並辦理變更姓名登記,其中任一方皆無法單獨為小孩改姓。即使夫妻離婚,只要能取得雙方同意,仍然可以透過書面約定之方式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
但是,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如果發生離婚或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等法定事由,父或母均可以單獨向法院請求變更子女的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向法院聲請變更:
如父母雙方無法取得共識,且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的情況下,即可向法院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而法院則會斟酌子女最佳利益判斷是否變更姓氏。
隨著我國離婚率逐年攀升,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的條件也日益放寬,目前法院宣告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主要原因如:
- 未成年子女與父或母同住、主要由誰扶養?
- 對方有無善盡保護教養義務?
- 未成年子女的身分認同、意願?
姓氏乃姓名權而屬人格權之一部分,代表個人在社會之地位,以及對於自身認同之問題。在決定是否為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時,首應考量子女對其生長環境之歸屬感,且變更姓氏對其未來人格發展是否有利。同時,雖然未成年子女的思考能力未臻成熟,但仍應該注重子女個人之意願,及子女最佳利益為綜合考量。



